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 全面解读71


导语:出国留学中介行业作为连接国内学生和海外院校的重要桥梁,对中国教育国际化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规范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留学人员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本文将全面解读《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帮助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和留学人员深入了解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向出国留学人员提供留学咨询、院校申请、签证办理等服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条 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合法、诚信、规范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出国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登记与管理

第三条 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新设立の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 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评价。

第五条 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金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第三章 从业人员

第六条 出国留学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具有相关的留学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留学政策法规、院校申请流程、签证办理程序等。

第四章 服务内容与规范

第八条 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国留学人员提供下列服务:

留学咨询;
院校申请;
签证办理;
行前指导;
其他与出国留学相关的服务。

第九条 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国留学人员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出国留学中介机构不得以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出国留学人员。不得向出国留学人员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保证录取。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收取超出服务成本的不合理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出国留学人员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二条 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向出国留学人员收取费用,应当取得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出国留学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公布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
不具备法定条件的;
提供虚假信息的;
收取超出服务成本的不合理费用的;
以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出国留学人员的;
严重损害出国留学人员合法权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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